校内各部门、单位: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驻石以外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要求,我校将严格执行河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和《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3]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校特此规定如下:
一、属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规定的货物类、工程类以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应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履行相关校内审批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到省级有关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采购。
二、属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目录中的项目并于2015年4月3日(含)前购买并开具发票的,可持发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三、2015年4月3日之前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继续执行。
四、在2015年4月3日之后,未经审批发生的项目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五、鉴于我校座落在天津市,为提高工作效率,我校正在与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请示,待有关程序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驻石以外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3、《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学校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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