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拟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场地)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12-09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校内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1号)和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文件管理规定,校内各单位、部门所管理使用的房屋(场地)对外出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请有出租需求或现有出租合同即将到期(不足5个月)的单位、部门于2024年12月17日下班前将拟出租请示、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1)及拟出租房屋(场地)统计表(附件2)通过协同办公(或Welink)发送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崔羽。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最新文件要求,凡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可申报对外出租,同时已批复的出租房屋(场地)文件有效期为1年(批复后1年内完成公开招租并签订制式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实现出租出借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记并说明,请各单位、部门做好审核工作。
联系人:崔羽
附件1:可行性分析报告模板
2:校内出租出借房屋明细报送模板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