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令第68号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我校校政字〔2014〕204号文发布的《河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对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关于归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范围作出如下修订:
原“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用于教学、科研的教具、模型、陈列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或公民两用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修改为: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此办法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注:
一、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一)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二)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多工广播、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三)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五)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等。
(六)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七)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如殡仪火化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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