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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固定资产登记程序要求的注意事项及开展仪器设备自查的通知
作者:   加入日期:2014-04-102013-1-6 录入: 点击: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字[2001]88号文件)规定,有关仪器设备及家具申请、资产登记等手续办理中应依据相应管理办法,结合我校上述工作实际,特对相关手续办理做强调说明,请各单位按要求执行。

1、     固定资产采购应根据已确定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项目和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计划,于每年底经学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国资处复审。计划外购置项目,需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学院、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国资处申请,由国资处或主管校长审批。

2、     已购固定资产,由采购人员会与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根据货品实际情况及说明书如实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校档案管理规定,验收单属于长期保存档案材料,验收单上保管人、经手人、验收人均应为我校在编教工,不允许学生签字。保管人处盖设备管理员名章,并由设备管理员本人到国资处登记固定资产,如本人确不能到国资处办理手续,可委托经手人或验收人办理,禁止学生代办。

3、     请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定期清查本部门设备与家具,核查实物、设备卡片、标签、账目完整性,如果设备卡片、标签短缺,请与国资处联系,进行补打。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年1月5日

(本通知经窦远明审阅由杨伯军发送)
 
 


河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2008-2014
mailto:gzc@heb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