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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加入日期:2014-04-092013-1-6 录入: 点击:
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兄弟院校经验,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贵重仪器设备。 

1.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2.    单台(件)虽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因投资大,技术要求高,不可能大量配备,在编制计划时,既要考虑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尽可能满足全校多方面需要。在设备选型时,要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立足国内,适当引进的原则。 

    第四条:凡请购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在申报计划的同时,应填报“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及必要的论证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    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发展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    请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的适用范围等,及设备技术指标和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 

3.    配套附件、零配件、软件及消耗性材料等配套经费及每年所需不低于设备原值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管理、操作等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    校内、外共用方案; 

7.    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第五条:申请计划及论证材料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经校长批准后的计划,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原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申报单位(外汇引进设备需商检部门参加),按订货合同或协议共同验收。如发现缺损或质量问题,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退换或索赔事宜。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除了建立必要的帐、卡外,还应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填写“贵重仪器设备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部门、档案部门和物资设备主管部门立档保存,并将设备请购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请购报告、论证材料、审批手续、各种批件、订货合同、装箱单、商检报告、验收记录及随机资料等),全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归档送校档案室备案保存,使用部门可保留必要的复印件。 

    第九条:设备保管部门应对所管设备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张贴公布,并配备训练有素,责任心强的操作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并征得保管人员同意,否则,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及时将工作内容和设备运行情况,填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册”。每学年末,由保管人员将“记录册”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查验登记。逾期不报者,视为积压设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有权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对贵重仪器设备,应提倡“专管共用”和“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利用率。“专管”单位应尽量为“共用”单位提供方便;“共用”单位必须充分尊重“专管”单位的职权。对“专管共用”效果明显,服务较好的“专管”单位,在安排设备投资和经费分配方面,将适当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承担对外服务,并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于补充材料消耗、设备维护和服务人员的奖励。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按校字<1999>第179号“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如因开发功能,改造设备,新产品研制等情况,确需拆改或解体时,必须报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为考核和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各使用单位对设备原有功能要尽可能开发利用,对设备的使用方向、实验项目、科研成果、人员培训等,经常做出总结,每年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一次。 

    第十五条: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管部门应对设备建立必要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修。修理费用由设备所在学院(处)为主筹集,学校也可根据设备使用机时和对外服务情况给予补贴。凡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10%时,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一式两份,分别由保管单位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归入相应设备“技术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大修,在没有切实把握之前,一般不宜自己动手。凡进口仪器设备,在引进整机的同时,对易损易耗的备品备件,尽可能考虑周全,一次备齐。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使用年久,技术性能明显降低和落后,可申请降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河北工业在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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