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2年度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实验室数据的通知
时间:2022-09-21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校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采集工作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现向各单位、部门采集我校本科实验场所及本科实验设备等相关数据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数据采集统计时间段为时点(截至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报送范围为《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表1-7-1本科实验场所”、“表2-6本科实验设备情况”中要求填报的内容。
2.表1-7-1(本科实验场所):
(1)此表填报内容需按单个实验室(房间)填报。与校外签订的实验场所不包含在内。
(2)“实验场所代码”:指学校对实验场所编码,具有唯一性,每条记录不能重复,面积不能重复计算。若某个实验室归两个院(系)共同所有,“所属单位名称”选其一。但若两个房间都是同样的实验室,所开实验都一样,填两条记录,实验场所名称可相同(实验场所代码必唯一)。
(3)实验室需区分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实习场所、实训场地,请不要选择“其他”,否则系统将不统计相关数据,导致相关指标数据降低。
(4)此表填报可参考2021年的表1-7-1。
3.表2-6(本科实验设备情况):
(1)实验场所指用于本科实验教学的实验场所,其中实验场所代码及实验场所名称与表1-7-1(本科实验场所)保持一致。
(2)主要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含软件):指该实验室所拥有的用于本科教学的教学仪器(含软件)。仅统计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一行填报一台设备。
(3)关于设备编号,一台设备对应一个设备编号(不得重复)。仪器编号需与教育部实验室统计报表仪器编号保持一致。
(4)购置时间:数据格式为字符型,长度为6,前四位表示年,后两位表示月(购置时间截止到202209)。
(5)此表填报可参考2021年的表2-6。
4.表格1-7-1的填报须标出在去年的表格基础上改动的数据。
5.上报截止时间:
表1-7-1(本科实验场所)截止时间2022年9月26日下班前;表2-6(本科实验设备情况)截止时间2022年10月7日下班前。
请各单位、部门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及时做好监测数据填报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对所填报的数据表格内容进行审查,填报数据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纸质版(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B116办公室,电子版协同办公网(或Welink)发送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边超。
联系人:边超、葛高彬
联系电话:60438418
附件: 1.表1-7-1本科实验场所
2.表2-6本科实验设备情况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