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拟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场地)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5-09-08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校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校内各单位、部门所管理使用的房屋(场地)对外出租出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请有出租出借需求或现有出租合同即将到期(不足3个月)的单位、部门于2025年9月26日前将拟出租请示、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1)及拟出租房屋(场地)统计表(附件2)通过协同办公(或welink)发送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崔羽。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凡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可申报对外出租,同时已批复的出租房屋(场地)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能实现出租出借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记并说明,请各单位、部门做好审核工作。
联系人:崔羽 联系电话:60438414
附件1:可行性分析报告模板
附件2:拟出租房屋(场地)统计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