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拟出租房屋(场地)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和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文件管理规定,校内各单位、部门所管理使用的房屋(场地)对外出租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请有出租需求及现有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的单位、部门于2022年5月13日下班前将拟出租请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拟出租房屋(场地)明细表通过协同办公网发送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魏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最新要求,凡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可申报对外出租,请各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联系人:魏立 联系电话:60436983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拟出租房屋(场地)明细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