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指部门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承担部门内重要事务、“三重一大”、重大项目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是部门集体决策机构。处务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集体研究,对处内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条 处长、副处长是处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主管岗位人员或与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实验室与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四条 处务会议实行召集制度,由处长负责召集召开,对部门重要事项进行商讨。

      第五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处务会议暂缓召开或由处长指定相关领导主持召开。

      第六条 参加处务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安排好工作,按时到会。确因故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实验室与综合科科长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与决议事项。

      第八条 处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部门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五)审议处内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审议拟提交校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专题会议的议题或材料;

   (七)审议年度预算;除正常经费支出外,部门1万元以上项目经费的支出的审议;

   (八)审议处室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相关考核、荣誉先进评选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处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处务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列)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再次会议时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或出现意见分歧但必须立即作出结论的,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需要处务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或做出决定来不及提交会议的事项,由处长、副处长商议后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处务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参会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分管处领导负责处务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处长或处务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2019年10月14日第四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