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处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针对全体教职工不定期开展保密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第四条 认真落实保密职责,收发涉密文件要登记并存放在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文件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如需查阅涉密文件要有手续,查阅完毕后及时归还,严禁私自复印、拍照。

   第五条 涉密文件禁止通过非加密的办公设备进行复印、扫描等,严禁拍照并通过邮件、微信、QQ等形式进行转发,如需传达文件精神,纸质文件进行传阅。

   第六条 不准任意携带保密文件外出,避免丢失、被窃。

   第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文件,经过鉴别和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

   第八条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第九条 部门保密工作联络人为实验室与综合管理科科长。